关于对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评议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评议意见
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高世才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组的《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报告》。
会议认为,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健全、审查程序明确、质量逐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动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宣传和认识有待进一步增强;职能部门备案审查工作力量有待进一步充实 ;备案审查工作重程序、轻落实,后续监督有待进一步强化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会议提出如下评议意见:
一、提高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备案审查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最直接、最广泛的依据,直接关系政府法治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高度,从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正确认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通过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实施事后监督,通过审查和吸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提高人员素质,适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需要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力量、提高人员素质是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法律专家的咨询、协调、服务等工作加强自身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政府部门、镇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逐步提高其综合、协调、督查等工作能力。政府职能部门在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过程中,要善于借用审查机构外部的力量,通过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工作人员参与具体审查工作,确保审查工作的全面、深入、有序开展。
三、健全完善审查程序,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
根据法律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其制定发布及事后监督相应具有严格的规定,同样具有强制性。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 “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发布”程序,加大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风险评估、合法审查工作考核督查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交流和沟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各种资源、力量,促使制定机关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适时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参加,开展主动审查工作,共同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清理工作,征求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己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不断规范完善己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
以上评议意见,请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一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