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 | |
发文日期:: | 2012-06-11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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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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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应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单位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应积极办理代表建议,认真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
委)是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代表建议办理的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二)收集代表建议,并对代表建议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登记、交办、督办、检查、总结、归档。
(三)加强与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联系与沟通,交流代表建议办理经验,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开展。
(四)负责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五)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 加强与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的联系和配合,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及时有效。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代表应围绕全区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它不应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十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重点突出,事实清楚,要求明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建议应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逐项填写,字迹工整,格式正确,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微机打印,并亲笔签名。
第十一条 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领衔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确认建议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受理。
第十三条 代表以书面形式依法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四条 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和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按
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分别由区人大常
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研究
办理。
第十五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收集审查、归类整理,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收到建议的七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需由区人大常委会办理的,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承办。需由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办理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需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办理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交办。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行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十八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需联合办理的,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进行办理;需分别办理的,由交办单位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制度,实行
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努力提高
办理工作的实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对代表建议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应加强与提出建议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应邀请代表参与研究。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协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有关承办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办理意见不一致,需要综合协调的,由主办单位提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凡有条件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对应该解决、但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
题,应纳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待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或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向代表解释、说明原因;
(四)对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和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第二十五条 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应编印建议交办目录印发代表小组,以便代表了解交办情况和监督办理。对闭会期间的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建议的交办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署名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答复提出建议的所有代表,或经领衔代表同意后,由领衔代表转告其他代表。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时,要附上办理代表建议答复函回执。代表收到答复函后,应认真填写答复函回执,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的答复函回执,由领衔代表回复。
代表填写答复函回执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中的一项反馈承办单位办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党群部门还应抄送区委办公室,政府部门
还应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要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各部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可以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写明理由及建议,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对代表表示不满意且确定属于承办单位责任的,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应发出督办通知书,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三十条 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负责任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区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组织代表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或在评议选举和任命干部时,应将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列入评议内容。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
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分别写出代表建议办
理情况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
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