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47908/2019-00018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常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4-02-21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2014年2月2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区人大代表与所在选区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所在选区和人民群众的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执行代表职务优先的原则,参加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区人大代表专业小组和“人大代表之家”的活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实事;
(三)深入基层和群众,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集聚民力,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所在选区和人民群众的主要方式
(一)通讯联系。采取电话、电子邮箱、信件等方式联系人民群众。
(二)履职活动。受区人大常委会的邀请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参加各代表联系组组织的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编入区人大代表专业小组的,根据代表专业小组安排,参加有关活动。
(三)参加会议。受区人大常委会邀请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会议;参加所在选区镇(街)人大主席团(工委)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相关会议;应邀参加听证、情况通报、民意调查等会议。
(四)接待选民。接待所在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来访,化解或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宣传引导。参加有组织的法律法规、政策、会议精神的宣传。
(六)走访群众。深入走访所在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开展交心、谈心活动。
(七)开展述职。届期内向所在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进行述职。
(八)为民办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民办好事实事。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接受所在选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方式
(一)按照统一安排在届期内至少回所在选区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一次,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接受选民的评议;
(二)每年至少走访所在选区人民群众2次,按时参加“代表走访选民日”活动;
(三)每年应将履职情况填写在《代表履职记录本》上,次年人代会之前交所在的区人大代表联系组。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所在选区和人民群众的保障
(一)区人大代表参加联系所在选区和人民群众的活动,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镇(街)给予适当补贴。
(二)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在每年代表工作计划中应有联系工作的内容,组织代表做好联系所在选区和人民群众的工作。
(三)区人大代表因个人参与联系人民群众的有关活动,应主动告知镇(街)人大主席团(工委),以便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镇(街)人大主席团(工委)应做好区人大代表联系所在选区和人民群众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联系所在选区和人民群众的工作中不宜直接处理问题。对在联系所在选区和人民群众过程中收集的意见,以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提出。代表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群众反馈。
第七条 各代表联系组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区人大代表联系所在选区和人民群众的情况。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总结、交流、宣传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