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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9347908/2022-00044 发布机构: 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22-06-15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大足人大发〔2022〕13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通知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委室(中心):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2022年5月3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6月2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年3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7年725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5月3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ぁ⒆匀蛔试?、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监督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つ勘晖瓿汕榭龅谋ǜ?;

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行使人事任免权;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讨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时,可以临时召集。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主任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逐项进行。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等内容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

   临时召集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召开会议一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同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须有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1名领导和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常委会市管领导,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各委室(中心)负责人、调研员、街道工委主任,各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通知区级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区公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等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举行联组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八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或个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审议期间,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到会申诉或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在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即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中心)进一步审查并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执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后,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中心)将审议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转交有关机关或单位办理;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在主任会议上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作出说明,且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应当是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该质询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办理结束,应当立即公布结果。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同一发言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表决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即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记录,并负责整理归档。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嵋榧鸵汕舜蟪N岚旃腋涸鹌鸩?,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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