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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9347908/2022-00068 发布机构: 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22-12-13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的通知大足人大发〔2022〕37号

大足人大202237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的通知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委室(中心):

《重庆市大足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经20221128日重庆市大足区届人大常委会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20221130



重庆市大足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

20221128日重庆市大足区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监督和促进区人民政府科学确定并高效办理重点民生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央、市委、区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在区委的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及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监督评价的制度。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票决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指政府主导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的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的项目,对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上级明确要求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不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票决事项,但实施情况应当一并纳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评价。

第二章??征集和初定??

第四条??征集原则:尊重民意,广泛征集;突出民生,普惠共享;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第五条??征集对象:辖区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人民群众。

第六条??征集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集下一年度需要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1个月。

(二)区人民政府在公开征集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三)区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拟订《重点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建议方案》,征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形成《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报区委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章??审议和票决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区人民政府《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方案(草案)》进行审议。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的《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方案(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区人民政府应就候选项目的征集情况、确定过程及候选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前期工作、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书面印发全体人大代表。各代表团审议时,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回答代表询问;区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方案。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方案(草案)》的意见,决定制发《重庆市大足区重点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项目表》及相关说明,将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交全体代表票决。

第十条  票决采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分团投票、集中计票”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十一条??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行差额票决制,候选项目数应不少于拟确定项目数的1.2倍。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须获得全体区人大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并依大会表决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其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应选数。若应选数最后一名的得票出现两个以上相等且过半数时,均作为当选项目。票决结果在本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十二条??票决未纳入重点民生实事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个月内,将票决确定的项目连同上级明确要求实施的项目一并制定《大足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将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适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并认真听取和吸纳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政策调整,需要对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调整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区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报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七条??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各代表联系组应当组织代表对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视察、调研,保证代表充分了解情况。

第十八条??实行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年度报告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区人大常委会于每年年底,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对票决确定的项目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测评等次包括“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满意”票达到70%以上的为满意项目,“不满意”超过50%的为不满意项目,其余为基本满意项目;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项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新办理,并在3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如仍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将办理情况报告区委。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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