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47908/2023-00001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常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3-01-03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办法》的通知大足人大发〔2022〕40号
大足人大发〔2022〕40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办法》的通知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委室(中心):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已经2022年12月30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12月30日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
(2018年11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开展、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牵头负责,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区“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下统称:“履职报告人员”)
区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有关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监察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监委有关规定精神另行规定。
第五条 报告履职情况分为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履职报告人员”每年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履职报告?!奥闹氨ǜ嫒嗽薄痹诿拷烊纹谀诟莅才畔蚯舜蟪N峥谕繁ǜ嬉淮巍=炷谇八哪昝磕臧才乓欢ㄊ康墓一毓ぷ魅嗽痹谀甑祝ㄒ话惆才旁?2月)召开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报告履职情况并测评,未安排口头报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年书面报告。
第六条 每年的口头报告对象由“一府两院”提出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汇总统筹并征求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一般于区人大常委会召开2个月前,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通知“一府两院”及报告对象??谕繁ǜ娑韵蟀匆韵略蛉范?。
(一)一般每年安排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6至8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1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名。区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根据监察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监委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二)原则上应安排在现任职位上任职1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统筹考虑任职时间、履职报告间隔时间、机构排序以及工作实际等情况,选择每年口头报告对象。
第七条 履职报告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二)依法履职情况;
(三)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任前表态发言的情况;
(五)办理区人大常委会批转的群众信访案件情况;
(六)廉洁自律情况;
(七)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
(八)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报告对象应在广泛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撰写履职报告。政府有关人员的履职报告应报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阅。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的履职报告应分别报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审阅。
第九条 履职报告测评程序
(一)“履职报告人员”应将经领导审阅的履职报告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履职报告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报告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履职报告人员”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达到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数70%及以上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达到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数50%及以上的为不满意,其他得票情况为基本满意。
口头报告的测评结果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当场公布。书面报告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印发测评票并汇总测评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口头报告人员履职测评后,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综合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书面反馈履职报告人员。
第十一条 “履职报告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一)对测评等次为基本满意的“履职报告人员”,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整改结果。
(二)对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履职报告人员”,区人大常委会责成履职报告人员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必要时常委会全体会议将专项听取整改情况的报告。整改不到位的,区人大常委会将相关情况向区委报告,并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履职测评工作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反馈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区委,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和“一府一委两院”,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