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47908/2025-00005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常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5-01-06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大足人大发〔2024〕48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的通知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委室(中心):
《重庆市大足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经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2024年12月31日
重庆市大足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
(2022年11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载体作用,推动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市委、区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县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票决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民生类公共项目。
第三条 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坚持守正创新、务实惠民。
确定和实施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切合实际,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体现普惠性、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一般应当在当年度内实施,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未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票决,但上级明确要求实施的重点民生项目,实施情况应当一并纳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二章 征集和初选
第四条 征集原则:尊重民意,广泛征集;突出民生,普惠共享;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第五条 征集对象:辖区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人民群众。
第六条 征集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工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的项目征集工作。征集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发布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并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等各方面建议和意见。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1个月。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逐步建立候选项目储备库。
(二)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参与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代表之家(站、点)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结合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作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论证和初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征集到的重点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组织逐项筛选、论证,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重点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
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可能增加群众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的,不得列为初步候选项目;上级已经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一般不列为初步候选项目。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在筛选、论证的基础上,拟定《重点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明确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绩效目标、责任单位等事项,形成具体化、精准化、可量化、可视化的项目清单。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步候选项目建议方案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代表的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并报区委同意后,形成《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方案(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审议和票决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方案(草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提请次年年初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票决。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将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项目内容、资金保障、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具体情况发送给区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年初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本年度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其确定过程和具体情况、上一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报告并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各代表团在听取报告和说明后,对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派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回答代表询问。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审议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的报告,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可以对候选项目的具体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确定正式候选项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票决。
第十五条 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票决,差额比例不低于应选项目数量的五分之一。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须获得全体区人大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并依大会表决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其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应选数。若应选数最后一名的得票出现两个以上相等且过半数时,均作为当选项目。票决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投票表决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票决未纳入重点民生实事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两个月内,将票决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连同上级明确要求实施的项目一并制定《大足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管理,不断健全完善长效闭环管理机制,强化项目调度、过程管控和跟踪问效,适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项目完成后应强化运营维护,确保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常态长效发挥惠民效应。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资金保障,相关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情况下可以设立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专项资金。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强化事前功能评估、事中过程监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在实施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有关项目作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调整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区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报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六章 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把票决确定的项目分解到区人大常委会相应工作机构和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列入日常工作监督,建立每月跟进监督、每季度实地监督、每半年听取专项报告、每年度开展集中视察的全过程闭环监督机制。必要时,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第二十二条 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对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视察、调研,保证代表充分了解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区人大常委会在监督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年度报告和满意度测评制度。每年年初区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票决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测评包括“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达到全体区人大代表数70%及以上的为满意项目,“不满意”票达到全体区人大代表数50%及以上的为不满意项目,其余为基本满意项目。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项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如仍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整改情况向区委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推进数字化场景功能应用,实现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全流程公开和量化闭环管理,数字赋能提升票决制工作质效。
第二十七条 镇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街道议事代表会议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