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年7月31日在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区人大常委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总结获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督促区法院提高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更好地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进一步?;て笠嫡I?,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安排,常委会副主任骆华带领调研组,于7月上旬组织区法院、经信委、人力社保局等5个单位、龙摊子、双路街道等5个镇街展开了专题调研,以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法院的专项报告和相关部门工作汇报,听取了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至今,区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4件,(其中破申19件,破产重整4件,破产清算11件),已经审结18件(其中破申17件,破产重整1件,破产清算0件),未结案件16件(其中破申2件,破产重整3件,破产清算11件),其中申请破产的工业企业共计5家,破产重整3家,破产清算2家。破产企业涉及到民生工程、食品加工、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服务行业等多领域。
二、区法院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区法院克服了司法改革的困难,坚持破产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工作思路,妥善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创造性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判职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组织保障,加强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领导、监督和协调
区法院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成立了破产审理工作小组和破产合议庭,负责对本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2016年建立了区级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区府办、区法院、区信访办、区财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府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络等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度保障,强化制度建设
区政府设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支付“僵死企业”处置以及“无资产企业”破产清算等产生的破产费用,解决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经费问题。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的难度大、风险高、周期长,导致法院、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区法院执行市高法院关于《全市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规定,制定破产案件审理的评估意见和绩效考核办法,设置合理的案件折算系数,科学核定法院、法官的工作量,充分调动法院、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三)创新机制,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区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注重做好破产申请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对于虽然已经出现无法经营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如果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区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的作用, 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2017年至今,区法院顺利审结破产重整案件有四件: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业船舶件有限公司、重庆嘉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三、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
(一)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
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涉及与工商、税务、劳动、建设、土地、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交错的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镀笠灯撇ā返谄呤盘醵云撇卣讣娑ㄕ袢嘶蛘吖芾砣擞Φ弊匀嗣穹ㄔ翰枚ㄕ袢酥卣掌鹆鲈履?,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三个月,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均没有时间限制,我区破产清算案件周期一般在1-2年,最长达6年。
(二)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变现难,资金回收难
一是现代企业对机器设备、厂房等要求越来越高,破产企业的设备大多数陈旧老化,本身利用价值不大,一些专用设备因技术落后很难找到买主,即使有人愿意购买,所出的价格也是非常低,而且不能一次性付款,致使资产无法变现,破产程序不断拉长,不能及时终结,其固定资产一直无法变现。二是资产出售后办证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买破产企业房地产后,应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办理这些手续需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的相关机构交纳勘验费、评估费、测量费,以及土地出让金,契税、交易费等,这些费用的总和往往是房地产价款的27%以上。购买方无力或不愿交纳,破产企业更是不堪重负,造成破产企业资产出售后却不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现象,影响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
(三)破产案件审理专业性强
由于破产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税务、土地建设、劳动纠纷等多个方面,与民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多部法律衔接,所以破产案件审理对法官的专业性要求很高。
四、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转变困难,对破产法的认识存在误区
企业对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了解甚少,破产?;さ睦砟罨股形粗踩肴嗣堑纳桃滴幕校谐≈魈宥云撇堆现厝狈?, 同时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周期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导致资产变现率和债权清偿率很低,因此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对比,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自行注销的企业中,多数企业没有债权债务清理而直接退出市场。
(二)专业审理力量不足
目前,区法院没有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在民二庭设立破产合议庭,受理的执转破案件均由民二庭兼办,人员配备上明显不足,同时由于破产案件审理专业性强,涉及到民法、税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知识,对法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区法院缺少这样的专业审理破产案件人员。
(三)破产企业债权追回困难
破产企业存在大量的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导致清收非常困难。一是债权形成的时间较长,已经形成“呆账坏账”,追讨成本高,周期长。二是债务人距离远,甚至不清楚具体居住地,导致无法进行追讨。三是有些破产企业对债权凭证管理不善,没有留存凭证存根,没有证据进行追讨。
(四)破产企业职工纠纷化解难
企业破产就意味着职工失业,由于破产企业长期停产,没有经营效益,长期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社保金等,更无力兑现职工赔偿和安置费用,同时破产企业下岗的职工普遍年龄偏大,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对职工的要求,导致职工的生活和就业无着落,职工上访现象时有发生。
(五)破产管理人作用发挥不充分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和事务的管理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由上级法院随机指派,外地的破产管理人对我区的破产企业基本情况不了解,在进行工作交接中容易产生理解和认识偏差,加大了对破产企业的审理难度。
(六)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足
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工商、税务、司法等多个单位,例如破产企业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时,除了法院裁定外,还需要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税务注销证明,才能完成注销。破产企业面临职工劳动和安置纠纷,引发上访事件,如果部门之间不协调,不统一信访回复口径,会导致信访事件发酵,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五、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转变传统观念
通过利用典型案件的示范,加强对破产程序积极作用的宣传,积极探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新思路,把破产逃债的理念转变为破产?;?,改变企业“谈破色变”的传统观念,在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动申请破产,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确保企业安全退出市场。同时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宣传,使企业职工切实了解其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从而建立良好的心理预期,减少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因对法律不了解,而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保障,有效防止职工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一是从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方面,通过专题研讨、案件交流、和庭审观摩的方式进行集中和重点培训,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二是加入外部力量,将更多理论知识过硬,业务水平一流的专业办案人员充实到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的队伍中来,切实加强我区破产案件审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三)畅通债权回收和资产变现渠道
利用互联网建立企业破产资产公开变现的信息平台,充分宣传破产资产的利用价值,宣传破产企业有价值的商誉和有形、无形资产,扩大资产处理的范围。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的破产企业优惠政策,对相关税费应积极协调税务等征收机关减免,不能协调一致的,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由征收机关按第三顺序债权申报,以减轻破产企业的压力。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回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措施予以清收,多种渠道解决破产资产变现难题。
(四)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职工利益
企业申请破产后,要及时召开职工大会,对涉及到职工利益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职工提前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做好安排,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凡是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绝不推诿,应找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社保、补偿金等费用。
(五)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训和监督
我区应加大对破产管人培养,尽力取得破产管理人资质,完善管理人队伍的建立和管理。同时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与破产管理人的沟通协调,尽快接收破产企业,促使管理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职务要求。
(六)加强府院联动,做好沟通协调
要从全局的高度进行工作谋划,切实加强法院和执行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协调好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依法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做好债权人的工作。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七)制定激励机制,调动办理破产案件法官的积极性
要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积极探索能够客观反映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科学评价标准,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鼓励法官办理破产案件,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